一.入戶盜竊行為如何認定
對于“入戶盜竊”的定義,筆者認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入戶搶劫”的解釋。“入戶盜竊”應當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戶盜竊”,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入戶盜竊”的“戶”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nóng)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入戶盜竊”的“戶”解釋為: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jīng)營于一體的處所,在經(jīng)營時間內(nèi)一般不視為“戶”。
這里的“戶”在特征上表現(xiàn)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入戶搶劫”的規(guī)定,認定“入戶盜竊”時,也應當注意“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對于在戶內(nèi)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如果行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并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也不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二.入戶盜竊未遂的問題
入戶盜竊財物價值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的,毫無疑問屬于盜竊罪既遂。但是,對于入戶盜竊,沒有竊得財物或者竊得財物價值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的,是否就屬于未遂呢?對這兩種情形應當加以區(qū)分。
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與“數(shù)額較大”并列作為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gòu)成的客觀要件,說明“入戶盜竊”并非要以數(shù)額較大為定罪標準。因此,對于“入戶盜竊”的既遂和未遂,應當依據(jù)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gòu)成要件進行判斷。行為人入戶竊得財物的,無論財物價值大小,只要使財物脫離了戶主的實際控制,就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以“入戶盜竊”定罪處罰。相反,如果行為人入戶未竊得任何財物,由于未對戶主的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造成實質(zhì)性的侵犯,應當認定為盜竊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