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價證券詐騙罪客觀要件是什么
有價證券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偽造的國家發(fā)行的有價證券,是指仿照真實的國家發(fā)行的有價證券的格式、式樣、顏色、形狀、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復印、拓印等各種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國家有價證券的假證券。所謂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在真實的國家有價證券上,采用涂改、掩蓋、挖補、拼湊等方法加以處理以改變其內容如增大證券的面值、張數等后的有價證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則是將真變成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
不論是偽造的國家有價證券還是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只要行為人使用了其中之一就構成本罪;使用了兩者的,也只構成本罪一罪,不能數罪并罰。所謂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將之用于兌換現金、抵銷債務等財產性的利益活動。所使用的既可以是自己偽造、變造的,也可以是他人偽造、變造的。不論是自己還是他人偽造、變造的、只要屬于明知而仍加以使用,就可構成本罪。
二、有價證券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準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進行詐騙,達到了數額較大,才可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即使有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亦不能以本罪論處。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數額較大,是指使用行為所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而不是國家證券面值的數額較大。兩者可以相同,即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獲取了證券面值相同的財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獲取了與之面值不相符如多于或少于的財物。
此外,數額較大,并不是指實際所得,實際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構成本罪且為既遂無疑。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還未實際詐騙到數額巨大的財物,只要能查明行為人完全有可能獲取數額巨大的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亦可構成本罪、但這時應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