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訴時效有什么意義
刑法制定追訴時效并不是對犯罪的寬容,其意義在于:
1、充分發(fā)揮刑罰的預防犯罪的目的。對犯罪人實施刑罰,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預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再犯罪,說明犯罪人已認識到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改惡從善,刑罰已無在進行處罰的必要。打擊犯罪,對犯罪人的及時處罰可以警告社會上的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對已過法定時效的犯罪的追訴,難以達到及時警戒的一般預防效果。
2、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對于輕微的刑事犯罪,經(jīng)過一定的時間和環(huán)境的改變,當事人之間已相互詳解,如果超過追訴時效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會破壞社會的安定團結,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
3、集中力量打擊現(xiàn)行犯罪,犯罪后未及時受到刑罰處罰,隨著時間的流失,有罪證據(jù)消滅,當事人死亡,如果無限期的追訴,司法機關會陷入難以擺脫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惡性循環(huán),極大地削弱及時打擊現(xiàn)行的力量,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
二.追訴時效延長的法定理由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guī)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各國對追訴時效規(guī)定不一,最長的達30年,最短的僅3個月。
根據(jù)我國刑法典第88條之規(guī)定,導致追訴時效延長的法定事由有兩種:
一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是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