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轄權異議不同情況的處理
受訴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qū)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的規(guī)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2、當事人在答辯期內以雙方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xié)議有效,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成立,受訴法院依法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xié)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只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受訴法院就應裁定駁回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3、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后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二.管轄權異議如何執(zhí)行
執(zhí)行管轄權異議是指法院受理執(zhí)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的制度。
提出執(zhí)行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當事人。
提出執(zhí)行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應當自收到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執(zhí)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zhí)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