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有作證的義務(wù)嗎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wù)。 但是在具體個案上,任何人在履行作證義務(wù)的時候,不能故意為逃避義務(wù)而找種種借口不出庭。每個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wù)。在履行作證義務(wù)的過程中,有的證人會出現(xiàn)特殊的情況,即草案規(guī)定的“正當(dāng)?shù)睦碛伞?。正?dāng)理由可能有很多,每個案件的情況不一樣,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樣。實際上,“正當(dāng)理由”就是我們常人判斷他的這種理由是正當(dāng)?shù)?、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斷了,他來不了,或者說那天他有一個特別重大的事項,使他無法離開,或者說那天他患了嚴重疾病,根本就起不來床,這些都可以。 當(dāng)他故意拒絕履行這種義務(wù)的時候,就需要強制他來履行。法律專門作了規(guī)定,司法機關(guān)可以強制其到庭。
二.刑事訴訟證人有哪些
證人是指知道案件情況并提供證言的人。 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wù)。證人應(yīng)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zé)任。不同于見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wù)。在我國,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為證人,不接受單位作為證人,即單位不能以單位名義提供證人證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個人、單位均可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下列人員不能作證人: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作證;聾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聽到的事實作證;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也可以作證人。
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為證人。
③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不能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作證人。如果他們事先了解案情,應(yīng)以證人身份作證,不應(yīng)再承辦該案件。④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