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適用條件上的限制
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它是一種最古老的刑罰,是人類階級社會刑罰史上最重要的刑種。由于死刑的內容是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稱為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故被稱為極刑。
《刑法》第48條第1款前半段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睆亩鴮⑦m用死刑的條件界定為“罪行極其嚴重”,也即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tǒng)一,有效地對死刑的適用范圍進行了限制。
從刑法分則看,對于可以判處死刑的犯罪及其情節(jié)條件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guī)定,故意傷害罪只限于“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適用死刑,除此以外,無論情節(jié)怎么嚴重都不能適用死刑。刑法分則中,除極個別的以外,死刑都是作為選擇刑來規(guī)定的,與、有期徒刑等刑罰方法共同構成一個量刑幅度。加強了慎用死刑的可操作性。
二.死刑適用對象上的限制
《刑法》第49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狈擅鞔_規(guī)定將“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兩類人排斥于死刑適用對象之外,進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適用范圍。
前者主要考慮其尚處于世界觀形成時期,心理可塑性強,應著重教育改造。后者則體現了刑罰的人道主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