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犯包括哪幾種情形
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主犯罪,刑法規(guī)定應從重打擊,對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參與的、組織的、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在刑法執(zhí)行過程中,對其減刑、假釋應作從嚴掌握。
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由于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二.主犯應該怎么樣處罰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即犯罪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
(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罪惡重大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26條第3款規(guī)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痹谶@里,專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他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如果有幾個主犯,應當根據(jù)他們參加共同犯罪的實際情況,在量刑輕重上,有所區(qū)別,做到罪與刑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