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脅從犯的本質(zhì)特征在于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fā)隱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gòu)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于先是被迫參加,而后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二.脅從犯中脅迫要件如何認定
對脅從犯中的脅迫要件,包括威脅侵害非法利益在其中的定位,學理解釋中已經(jīng)存在一些不同的觀點。如通說認為,脅從犯中的脅迫一般是指精神上受到強制,如以損害健康、揭發(fā)隱私、毀壞財物等對行為人進行脅迫。
這里,通說僅僅是根據(jù)脅迫的本質(zhì),對脅迫的內(nèi)容進行了一些學理上的列舉。但是,通說的這種表述,并沒有明確脅迫內(nèi)容的合法與否,即沒有明確界定針對行為人非法利益的侵害威脅,如恐嚇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的“隱私”、毀壞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催逼賭債等等,是否脅從犯成立要件中的脅迫。因此,通說的表述有模糊之處。與此相對,有的學者則明確指出:在面臨脅迫時為保住非法利益而犯罪可成立脅從犯。 申言之,行為人受到他人以侵害自己非法利益為內(nèi)容的威脅或強制而實施犯罪的,可以構(gòu)成脅從犯;侵害非法利益應該屬于脅從犯中的脅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