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
刑事偵查有兩個時間非常重要:
一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我們稱之為拘留;
二是對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的時間,我們稱之為逮捕。在我國,兩個階段都是刑事偵查階段,就律師介入而言,沒有任何區(qū)別。
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在大部分國家,無論是拘留階段還是逮捕階段,律師都可自由地會見犯罪嫌疑人,具體包括:
1.律師可以直接、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必經(jīng)過偵查人員批準或同意,且偵查人員不在場;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shù)、時間不受偵查人員安排和制約,完全由律師根據(jù)自己的時間決定。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律師的會見在安排上反而優(yōu)于偵查人員;
3.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會見通常在警察局,由偵查人員安排,會見的場所一般為獨立的封閉的屋子,偵查人員不在場,也不能用錄音或監(jiān)聽設備。
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交談,中間不隔玻璃、不用電話。律師在看守所等地會見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提供場地,與起訴后會見的條件和要求相同,即單獨的房間,面對面交談,不用電話,不能監(jiān)聽;
4.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所談論的內容不受限制,可以談論案情,可以給予指導,包括告訴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等。讓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還是配合偵查人員訊問以及怎樣配合,完全由律師根據(jù)具體案情及辯護策略決定,偵查人員不能干預,更不能強迫律師怎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