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形態(tài)主觀方面的特征
犯罪預備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發(fā)生的。為了使犯罪獲得成功,達到犯罪目的,逃避懲罰,必須進行一系列的準備。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主觀特征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梢?,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有具有進而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后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fā)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著手時停止下來,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著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qū)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xù)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二.犯罪預備形態(tài)客觀方面的特征
犯罪預備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發(fā)生的。為了使犯罪獲得成功,達到犯罪目的,逃避懲罰,必須進行一系列的準備。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客觀特征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二者的區(qū)別在于:犯罪預備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已具備特定的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guī)定原則上要作為犯罪處理;
(2)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著手前停止下來。以上兩個特征說明了犯罪預備形態(tài)可能發(fā)生的時空范圍,即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起直至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