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不起訴的定義是什么
法定不起訴,也稱絕對不起訴,是指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時的處理方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這一規(guī)定表明,對于具備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審判階段,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無罪;對于其他情形則應當終止案件的審理工作。可見,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于具有第15條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沒有自由裁量權。
二、法定不起訴適用于哪些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情形:即一是根據刑法不構成犯罪的;二是有確實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的。對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96修正)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四十二條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