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自首的條件
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另外有一些行為雖然嚴格來講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將其視為自首。
(1)被采取強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夠如實交待主要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⑤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視為自首,包括留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或者為搶救傷員離開事故現(xiàn)場。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必須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多起犯罪行為,但只如實供述所犯數(shù)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