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在特殊地域管轄中至少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 且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進行起訴。因此,特殊地域管轄從當事人角度看屬于“選擇管轄”,從法院角度看屬于“共同管轄”。
二、刑事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有九類:
第一類,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類,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則可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類,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類,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類,因侵權(quán)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quán)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類,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lián)p害事故索賠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類,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類,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