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別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quán)范圍。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p>
第20條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p>
特別關(guān)注:對于我國締結(jié)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犯罪,我國具有刑事管轄權(quán)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lǐng)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yīng)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21條規(guī)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p>
第22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p>
第23條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fù)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p>
二、級別管轄特殊問題的處理
1.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夠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時處理。
2.一人犯數(shù)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