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期徒刑的內容是什么
1.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
無期徒刑沒有刑期限制,需要剝奪犯罪分子終身人身自由,因而它是自由刑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作為一種嚴厲性僅次于死刑的刑罰,無期徒刑只適用于嚴重的犯罪。我國1997年刑法典對無期徒刑的規(guī)定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把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以及其他刑種作為選擇性刑種規(guī)定在一個條文中,把無期徒刑規(guī)定為法定最高刑;二是把無期徒刑與死刑規(guī)定在一個條文里,作為選擇性刑種;三是把死刑作為最高刑,將無期徒刑和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規(guī)定在一個條文中,作為量刑的選擇性刑種。當然,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從法律規(guī)定與理論上說,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自身自由,但由于法律同時規(guī)定了減刑、假釋、赦免等制度,故而事實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很少有終身服刑的。
2.實行勞動改造
根據(jù)刑法典第46條之規(guī)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監(jiān)獄或其它執(zhí)行場所執(zhí)行;凡具有勞動能力的,應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刑法規(guī)定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減刑、假釋,也在于促使犯罪人積極改造。因此,無期徒刑不同于某些國家刑法中的終身監(jiān)禁。
3.不可能孤立地適用
二.能否判決未成年人無期徒刑
根據(jù)刑法典第57條之規(guī)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就意味著無期徒刑不可能被孤立地適用。這也從另一個方面體現(xiàn)了無期徒刑的嚴厲性。
能否對未成年犯處以無期徒刑?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之所以產(chǎn)生這樣的后果,是因為對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下稱條文一)和第四十九條(下稱條文二)有不同的理解。
條文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條文二: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單獨理解條文一或者條文二都十分淺顯簡單,不會出錯;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都是輕微犯罪,只適用條文一,這也不會出錯。但是,當未成年人犯罪屬嚴重犯罪需適用條文二時,就發(fā)生了前述的分歧。
否定論認為,對未成年犯適用條文二意味著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同時還必須適用條文一,結果是不能對未成年犯判處無期徒刑。
肯定論認為,條文一是對未成年犯進行司法保護的“一般規(guī)定”,與之對應,條文二就是“特殊規(guī)定”。條文一具有普適性,在任何未達死刑的犯罪中都能顯示出其有效性,十分易于操作,因此,它是“一般規(guī)定”。但是在任何已達死刑的犯罪中,條文一就失去其有效性:用老百姓的話說,死十次、百次都不虧的(未成年犯罪)人,該不該判死刑?判了死刑算不算從輕或減輕?當然,判處無期徒刑肯定算從輕或減輕!這就出現(xiàn)了標準難以掌握、自由裁量空間巨大的問題。針對這一特別情況,結合國際上保護未成年犯的司法標準,條文二自然應邀而出,以封頂?shù)姆绞綄ξ闯赡攴高M行保護,因此,它只能是“特別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