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對被羈押人申訴、上訴怎樣處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53條的規(guī)定,對于被羈押人的申訴、上訴,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達有關機關處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撓。
對揭發(fā)、控告司法工作人員的,看守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二、看守所對罪犯的財物如何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的法律規(guī)定,具體的財物保管分不同的情況,如下:
看守所對人犯帶入所內以及后來寄送的財物,需要代為保管的,應當當面點清,詳細登記。填寫《財物保管登記表》時,應當把財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規(guī)格、特征和牌號寫清楚,并由人犯簽名捺印。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執(zhí),一份連同財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羈押期間確實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財物的,應當經過看守所所長批準。人犯領取財物時,應當出具字據。
對人犯的財物要指定專人妥為保管,存放專用庫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財物如有損壞、丟失,應當照價賠償。不易保存的物品,應當交由人犯家屬領回或者由辦案機關酌情處置。
對脫逃人犯的財物,應當暫時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獲歸案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對死亡人犯或者已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的財物,應當按規(guī)定通知其家屬領取,路遠無法領取的也可代為寄去。如無家屬,或者在一年內無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來領取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上繳財物的收據,要歸入人犯檔案保存?zhèn)洳椤?/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