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別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本案過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4、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申請復議權
5、對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詢問,有權拒絕回答的權利
6、核對筆錄的權利
詢問筆錄應當叫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7、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8、參加庭審的權利
9、辯護權
10、反訴權
這種權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擁有的權利,而只有自訴程序中的被告人才能夠提起反訴。
11、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12、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13、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法院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申請解除強制措施。
14、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察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行為的,有權提出控告。
15、申訴權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16、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法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權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