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是怎么回事
緩刑是我國刑法運用“懲辦與寬大相結(jié)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jié)合”的刑事政策而確立的重要刑罰制度之一。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罰制度中運用的具體化,也是加強人權保障工作,依靠專門機構與人民群眾相結(jié)合,同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方針在刑罰具體運用中的體現(xiàn)。
刑法與人權的司法保護。中國現(xiàn)行《刑法》是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又經(jīng)1997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修訂后的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確立了罪刑相適應原則,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些規(guī)定既能保障依法懲治犯罪從而保護人民群眾和國家及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又防止了刑罰的濫用,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及罪犯應有的合法權利,充分體現(xiàn)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tǒng)一。
緩刑與人權的司法保護。緩刑現(xiàn)已為世界各國刑事立法廣泛采用。緩刑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刑罰暫緩宣告制(廣義緩刑、宣告猶豫)、刑罰暫緩執(zhí)行制(狹義緩刑、執(zhí)行猶豫)和綜合緩刑制。無論采用何種緩刑立法模式,各國刑法一般都對緩刑的適用條件作出了規(guī)定。
由此可見,在緩刑的適用條件方面,各國刑法一般都把緩刑僅限于初犯,而不適用于累犯,且僅對輕刑(如3—5年以下自由刑)予以適用。 但就目前的發(fā)展趨勢來看,許多國家存在著對緩刑的刑期限制趨嚴、對前科條件放寬的傾向,但對適用緩刑的罪犯主觀條件上的限制卻不夠具體、明確,后兩者之傾向已導致實踐中緩刑的適用率愈來愈高,背離了緩刑教育功能的實質(zhì)。
二、我國緩刑的適用條件
我國刑法第72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74條規(guī)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睋?jù)此可知我國刑法中緩刑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可以說是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不具備這一條件,緩刑的適用于就會無從談起。對此應明確兩點:
1、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慮適用緩刑。其他主刑,如超過3年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都不能適用緩刑,因為處這些刑罰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是嚴重犯罪;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不被關押,放在社會上一樣可以對其進行考察,沒有必要適用緩刑;對于附加刑,不管是獨立適用,還是附加適用,都不適用緩刑。
2、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其一,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較大。絕大多數(shù)犯罪都掛有多個刑種或跨有較長刑期,如果依法定刑為準,就會使緩刑的適用范圍大大減少,不利于緩刑的積極作用的發(fā)揮。其二, 依宣告刑為標準,更能體現(xiàn)緩刑的要求,實現(xiàn)緩刑的積極作用。宣告刑較法定刑而言,更能體現(xiàn)具體犯罪的個性差異,因為宣告刑是法官在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的客觀危害及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而得出來的。緩刑適用的依據(jù)是在考慮犯罪客觀危害的同時,更加注重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如果犯罪人主觀惡性較大,再犯的危險性很強,法官就會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處較重的刑罰,反之,就會處較輕的刑罰??梢?,法定刑更能反應緩刑的適用條件——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在制度設計上,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人賦予人權司法保護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和可操作的空間。
(二)適用的標準必須是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犯罪分子“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可以說是緩刑適用的實質(zhì)條件。某一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并不一定必然會引起緩刑的適用。只有當他具備適用緩刑的實質(zhì)條件時,才會被適用緩刑。如何理解“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只有從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這兩個方面來把握。
犯罪情節(jié),通俗地講,就是關于犯罪的各種事實情況。從邏輯上講,它包括定罪情節(jié)與量刑情節(jié)。無論是定罪情節(jié)還是量刑情節(jié),都是判斷犯罪的客觀危害性的重要參考依據(jù)。定罪情節(jié)就是決定行為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構成何種犯罪形態(tài)的各種事實情況。 定罪情節(jié)都是法定情節(jié),從廣義上說,犯罪構成就是對定罪情節(jié)的具體細化。不過通常意義上的定罪情節(jié)是狹義的,僅僅是指構成情節(jié)犯中的“情節(jié)”、情節(jié)加重犯中的“情節(jié)”和情節(jié)減輕犯中的“情節(jié)”。量刑情節(jié),是指在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決定對行為人是否需要判處刑罰以及判刑輕重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jié)有法定的量刑情節(jié)和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
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從而決定緩刑適用的犯罪情節(jié),筆者認為,應以直接反應犯罪行為客觀危害情況的各種事實情況為準,不宜包括犯罪成立后,行為人的各種表現(xiàn)。換言之,這里的犯罪情節(jié)應是側(cè)重于實施犯罪行為時及其以前行為人的各種主、客觀事實情況,包括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犯罪危害、犯罪數(shù)額等等。這里的犯罪情節(jié),不管其內(nèi)容是表現(xiàn)主觀方面的問題還是反應客觀方面的問題,都是客觀存在事實情況,是已被固定下來的,易于把握的客觀情況。此時的犯罪情節(jié),可以說是判斷“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客觀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