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考驗期限從何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三款規(guī)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該條款規(guī)定的“判決確定之日”在如何理解上有分歧,司法實踐中,緩刑考察機關從何時開始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并未統(tǒng)一,有的從法院判決書上載明的日期起計算,有的從法院判決書宣判之日起計算,有的從判決書交付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有的從法院從法院判決書發(fā)生效力之日起計算。
應該如何理解“判決確定之日”,應該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確定的判決結果沒有任何異議,也就是法院的判決結果經過獨任審判員審理或合議庭評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下來并公開宣判,且過了上訴期或抗訴期,判決書已經生效,已有執(zhí)行效力的情況下才可稱為判決“確定”。因此,上海律師網刑事律師提示,將判決確定之日理解為判決生效之日才是準確的。
二、被判緩刑能開除嗎
緩刑是指對一定刑期以下剝奪自由的刑罰有條件地暫緩執(zhí)行。我國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個月。有期徒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如果沒有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zhí)行;如果再犯新罪,撤消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能否給予開除等行政處分問題上認識不一。如某公司出納程某因犯貪污罪被法院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在交由其所在公司考察期間,該公司對程某作出開除公職處分,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第70條規(guī)定,應由被告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在考察期間所在單位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給予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所以,某公司對程某的處分是正確的。另一種意見認為,對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在其緩刑考驗其內,不應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故某公司對程某的處分是不妥當的。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是:
《刑法》第70條規(guī)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這是法律的一種特殊義務。所在單位應認真履行,不能為了“卸包袱”,而對本單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作出開除處分,一推了之。人事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后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中作了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消,安排不任職務的臨時工作。為了發(fā)揮專業(yè)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yè)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于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fā)給臨時工資。緩刑期內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滿期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边@就是說,對程某這樣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首先應安排一定的工作,發(fā)給一定的工資,并根據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的實際表現,最后作出行政決定。這與《刑法》第70條規(guī)定精神是一致的,而某公司對法院宣告程某緩刑后,在考驗期限內作出開除工職的決定是不正確的,決定程某緩刑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該公司進行解釋,使之糾正其錯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