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有什么區(qū)別
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存在密切的關系,從立法過程上看,職務侵占罪由貪污罪分化而來。
從犯罪構成上看,兩者的相同點是:
⑴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
⑵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⑶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盜竊、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為:
⑴犯罪主體不同,這是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qū)別,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⑵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犯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其犯罪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從所有制性質上看,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財物。而貪污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雙重客體,它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法性,其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產。
⑶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和法定刑不同。職務侵占犯罪的數額規(guī)定高于貪污罪。依照《解釋》的規(guī)定,職務侵占罪以“5000-20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對不滿5000元、情節(jié)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法定刑上,職務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這與我國“從嚴治吏”的刑事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二、共同貪污犯罪如何認定
所謂共同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貪污犯罪行為。它有以下特點:一是貪污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三是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系,互為條件;五是共同貪污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認定共同貪污犯罪時,除掌握其特點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貪污共犯中,必須包括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就貪污共犯的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二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三是上述兩種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四是與上述一、二類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人員;五是受國有單位委派的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罪共犯;六是受國有單位委派的非國有單位
從事公務的人員與該非國有單位中人員組成的貪污共犯。
(2)共同貪污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3)共同貪污屬于貪污情節(jié)較重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