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共同侵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shù)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jù)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同時犯是否為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同時同地侵害同一對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聯(lián)絡的,為同時犯,并非為共犯。同,甲乙兩人不約而同在同一倉庫盜竊,各偷各的,不屬于共犯,因為缺乏意思聯(lián)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