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是我國《刑法》關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該條以列舉的形式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全部列了出來,也就是說,除了十七條第二款中所列舉的八種犯罪外,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但筆者認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應當對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行為負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一)對于正常人而言,年滿十八周歲以上,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是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是完全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人。
(二)對于非正常的自然人(主要指精神病人和生理殘疾人)而言,刑事責任年齡有以下三種規(guī)定: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
2、完全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指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經法定程序確認的精神病人,應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經法定程序確認精神病人,應負刑事責任,但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對于身體殘病的人,刑罰只對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的刑事責任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