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
《刑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币褲M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被稱為未成年犯。從刑法第17條可以看出,我國對未成年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規(guī)定為十四周歲,具有同樣規(guī)定的國家還有英國、日本、意大利、德國和韓國等。
這是大多數(shù)國家的規(guī)定。但也有不少國家和地區(qū)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較低,如法國為十三周歲,印度、加拿大、希臘、荷蘭、丹麥、匈牙利為十二周歲,墨西哥為九周歲,香港和美國紐約州則規(guī)定為七周歲。各個國家根據(jù)本國的歷史傳統(tǒng)、人種、未成年人發(fā)育情況、教育狀況等確定本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相信都是深思熟慮之后作出的慎重選擇。如果把刑事責任年齡定得過高,則會放縱一些壞人。反之,如果把刑事責任年齡定得過低,則會造成打擊面過寬,也不符合刑罰的目的。
二、我國沒有必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據(jù)報載,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呈現(xiàn)低齡化的趨勢,最近在深圳的一次調(diào)查顯示:少年犯罪中實施嚴重危害行為的始發(fā)年齡最小從十歲開始,較普遍的是十二三歲。為了懲治未成年人犯罪,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待未成年犯這樣一個特殊群體,在罪與非罪之間,我們選擇非罪;在重罪與輕罪之間,我們選擇輕罪;在刑罰化與非刑罰化之間,我們選擇非刑罰化。畢竟,他們是我們幫扶的對象,他們的可塑性極強,而且有很長的路要走。何況,據(jù)有關資料顯示,中國的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可怕。
我國不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理由如下:
1、十二、三歲的未成年人心智上還不成熟,還不具備相應的認識犯罪的條件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九年制義務教育,按小學生從六歲開始上學算起,十二、三歲的孩子在讀小學五年級和初中一年級。他們的文化水平還很低,認識能力還很弱,缺乏必要的是非觀念。他們的理解、辨別、抵制能力與復雜的社會之間還有很大的差距。未成年人的精神需要又有顯著的特征,諸如好奇心理、追求刺激、喜愛競爭性游戲等。而為了滿足這些需要,他們可以干出各種富于冒險的不計后果的魯莽行為來,甚至會做出令同伴和成年人都意想不到的事情。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就有一種游戲型犯罪。他們好似在做游戲一般,嬉打吵鬧,結果卻觸犯了刑律,造成了對社會的危害,這無疑與未成年人的精神需求有關。未成年人對滿足需要的意義缺乏理解。由于實現(xiàn)需要具有社會性,有些手段是社會道德和法律所不許可的,如使用暴力、欺騙和秘密竊取等手段都是違法的。但未成年人有時感到需要本來無可非議,是合理的。他們不加考慮地采取實現(xiàn)需要的途徑,甚至不擇手段地區(qū)滿足自身的某種需要,從而導致犯罪。由于我們的法制教育在這一階段尚未真正開始,很難說他們要故意實施犯罪。
2、十二、三歲的未成年人意志力弱,難以抑制犯罪
對犯罪故意的具體分析,我們知道,它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首先,行為人要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此為認識因素。“在承認少年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該年齡的起點不應定得太低,應考慮到情緒和心智成熟的實際情況?!贝送猓袨槿藢ψ约盒袨閷е碌奈:Y果抱著希望或放任的態(tài)度。有的未成年人雖然認識到諸如殺人傷人的行為是不對的,一旦傷害后果的發(fā)生,這也是他所不希望的,他只是想教訓一下對方而已,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他想阻止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也是不容易或不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