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對幾類特殊侵害主體的正當防衛(wèi),如何認定?請看下文。
一、對未成年人的正當防衛(wèi)問題
我國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奔热恍谭ㄒ?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以上8種重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因此,對實施以上8種不法侵害的已滿14周歲的人當然可以實行正當防衛(wèi)。如果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了8種罪犯以外的侵害行為,由于刑法沒有把其他行為納入“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因而,他們對這些危害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的,對他們這些行為的防衛(wèi),應該與刑法對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侵害行為的態(tài)度是一樣的。
刑法規(guī)定,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在這些未成年人實施侵害行為時,可否實行正當防衛(wèi)?筆者認為,對這個問題應該聯(lián)系防衛(wèi)人的主觀認識進行具體分析。防衛(wèi)人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對侵害人進行反擊,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如果防衛(wèi)人知道侵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上就要加以限制。要求防衛(wèi)人小心對待實施侵害的未成年人,對他們進行防衛(wèi),不能像對待犯罪分子那樣,只要有可能,就要避開他們,或者教育、訓斥他們,奪下他們手中的兇器,或者用其他措施把他們管束起來,不要輕易傷害他們。只有在合法權益遭到十分緊迫的侵害的危險情況下,當時當?shù)責o條件采用其他方法躲避或制止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即在迫不得已的時候,才可以實行正當防衛(wèi)。
二、對精神病人的正當防衛(wèi)問題
我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識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我們認為,對精神病人侵害的正當防衛(wèi)問題大致與對未成年人的侵害進行防衛(wèi)時相當。他對他人實施侵害的行為是一種病態(tài)反映,并不受思想支配,被害人不能輕易地實行防衛(wèi),能躲避可以先躲避,然后采取其他措施把精神病人管束起來。只有在無法躲避,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傷害精神病人的方法,這種行為是正當防衛(wèi)。一般說來,實施防衛(wèi)的不得已性不是正當防衛(wèi)的合法條件,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實施的行為實施防衛(wèi)時,不得已性便成為附加的正當防衛(wèi)的合法條件,沒有這個條件,所實行的防衛(wèi)行為就不是正當防衛(wèi)。
三、對動物的正當防衛(wèi)問題
我們認為,對動物侵襲的問題要作具體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動物的侵襲大體上有三種情況:
(1)動物的主人故意驅使動物去侵襲他人或他人財產。例如,甲唆使其訓練有素的獵犬去咬乙的家禽。在這種情況下,甲的行為屬于不法侵害行為,獵犬是甲毀損他人財物的工具。這時如果乙毆打獵犬,表面看來,乙是對獵犬加以反擊,但實際上受損害的仍是獵犬的主人甲,反擊獵犬,就是損害甲的財產利益。所以在這種條件下,反擊動物的侵襲是正當防衛(wèi)行為。
(2)某人的動物被別人驅使而侵襲他人或他人財產。例如,張三把李四的牛偷偷牽出來去撞王五,王五把牛打傷或打死。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打死牛并不是張三的財產,王五的行為并不是針對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因而,其行為不是正當防衛(wèi)。而其行為正好與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相符。緊急避險相對正當防衛(wèi)的一種重要不同就是所損害的不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是與侵襲無關的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王五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wèi),而是緊急避險。
(3)某人的動物自己傷人,造成對別人的威脅或損害,結果被人打傷或打死。因為不法侵害行為是針對人類而言的,動物自身的行為在刑法上談不上什么不法侵害。因而,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不存在所謂正當防衛(wèi)問題,應視為緊急避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