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實施犯罪意圖的犯罪分子。即自己并不親自參加某種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產(chǎn)生犯罪意圖,通過他人去實施犯罪。
實踐中,教唆犯的認定應注意的問題,怎樣理解教唆犯共同犯罪?請看下文。
1.對教唆犯,應當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tǒng)定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搶劫罪的,定搶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chǎn)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2.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guī)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照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犯罪定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guān)于教唆犯的規(guī)定。
3.間接教唆的,也按所教唆的罪定罪。間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況。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實施搶劫罪,甲的行為便是間接教唆。國外刑法往往明文規(guī)定處罰間接教唆者(參見日本刑法第61條),我國刑法對此雖無明文規(guī)定,但事實上肯定了其可罰性。因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為本身也是犯罪行為,故教唆他人實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谶@一理由,再間接教唆的,也成立教唆犯。
4.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幾種較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種犯罪時,對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體實施的犯罪定罪。例如,甲教唆乙對丙實施財產(chǎn)犯罪,言明使用盜竊、搶奪、詐騙、搶劫方法均可。如果乙實施了盜竊罪,則對甲也定盜竊罪;如果乙實施了搶奪罪,則對甲亦定搶奪罪。問題是,如果乙沒有實施上述犯罪,對甲應如何處理?聯(lián)系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guī)定,如果不認定為犯罪,似乎造成定罪的不協(xié)調(diào)。如果認定甲的行為構(gòu)成犯罪,也只能認定為其中最輕的犯罪。但是,如果認定為輕罪時,也必須以輕罪不要求發(fā)生危害結(jié)果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