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主、從犯
(一)主犯概念
刑法第6條第1款規(guī)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毙谭ǖ?7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卑堰@兩個法條的內(nèi)容結合起來,并聯(lián)系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種: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
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眾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和指揮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實行犯。
(二)主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guī)定。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一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二是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三)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
根據(jù)刑法第97第的規(guī)定,首要分子分為兩類: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們不是首要分子。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guī)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
二、刑法對主犯和從犯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一)從犯的概念
刑法第27條第1款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于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相對于主要的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所謂輔助作用就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實行,而是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幫助實行犯,促成其犯罪結果。由于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輔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從犯。
(二)從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