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法上的首要分子
根據我國刑法第97條的規(guī)定,刑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構成首要分子的條件
刑法所稱的首要分子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首要分子是針對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而言的。不是從事集團犯罪或者聚眾犯罪,只屬于一般合伙犯罪的,即使起著主要作用,也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構成刑法規(guī)定的首要分子。
刑法上的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成員的人數必須在3人或者3人以上,主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2)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犯罪活動;(3)有明顯的核心分子,即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有的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則是在有組織犯罪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4)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5)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現(xiàn)實危害或潛在危險性都很嚴重。與集團犯罪比,聚眾犯罪則是由于要進行某一項犯罪而臨時性地將眾人聚集起來的,不具有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但往往糾集的人數較多,實施的聚眾斗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等犯罪的危害性很大。
第二,首要分子必須是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組織”作用,主要表現(xiàn)為首要分子在集團犯罪中將其他犯罪分子組織在一起成為相對固定的犯罪集團,或者在聚眾犯罪中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進行聚眾犯罪;“策劃”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為犯罪確定目標,制定如何實施的方案和具體實施方法等;“指揮”作用,表現(xiàn)為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分子去實施犯罪活動的過程。
集團犯罪和聚眾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作為重點予以嚴厲打。刑法規(guī)定在犯罪集團和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為首要分子,明確劃出了刑法的打擊重點,并規(guī)定了較重的刑罰,有利于同這類犯罪作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