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的考驗期是多久
緩刑犯是暫緩執(zhí)行原判刑期,暫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不是一緩了之,還有一個考驗的問題,即依法為緩刑犯設置一定的考驗期,并在該考驗期內為其設定了一定的法定義務。
關于緩刑犯的考驗期。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考驗期限≤5年(但同時不少于1年);拘役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考驗期限≤1年(但同時不少于2個月)
二、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后,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jiān)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并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