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剝奪政治權利如何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比較廣泛,也是適用較多的附加刑。在適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1.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于嚴重犯罪的,由刑法總則規(guī)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由人民法院具體裁量,但“可以”表現(xiàn)了立法機關的傾向性意見,即在通常情況下得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于罪質較輕的犯罪或罪質嚴重但情節(jié)較輕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則規(guī)定。如果刑法分則沒有規(guī)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就不得予以適用。刑法分則主要對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幾種類型的犯罪,規(guī)定了可以選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從刑法規(guī)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現(xiàn)分述如下:
1.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適用。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guī)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對象的條文均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條文,主要包括某些濫用公民自由、民主權利和瀆職的罪犯。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