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累犯會怎么判
累犯是要從重處罰的,有可能在3年。
累犯不適用緩刑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累犯從嚴是一項世界性的刑罰制度。{14}只有不具備累犯的這一法定情節(jié)的才可能適用緩刑,是與刑法第六十五條“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特別累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又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不論其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后多長時間,也不論其前罪判處何種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都以累犯論處。由于累犯受過刑事處罰,沒有接受教育,沒有認真進行思想改造,惡習不改,明知故犯,一犯再犯,主觀上已形成犯罪習癖,犯罪人格難以矯正,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極有可能再危害社會,不符合緩刑的實質要件,如將其放在社會上改造,猶如放虎歸山,只有通過關押才能有效地對其實行改造,實現刑法目的。
二、累犯是否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累犯制度是一種刑罰制度,因而,探詢累犯制度的理論基礎,必然涉及到人類歷史上關于刑罰的各種理論。下文將沿著人類歷史上刑罰進化的軌跡,探討累犯制度的理論基礎。
被取保候審仍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賠償問題還沒解決的話,可以要求法院嚴懲。
從哲學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設立的現實基礎。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項人類社會制度一樣,不是憑空創(chuàng)造的,而是人類基于一定需要對客觀現象的主觀認識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觀見之于主觀活動的結果。累犯制度,也是人類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現象作斗爭的需要)對重新犯罪現象的主觀認識在法律上的反映。這種認識,是已存在客觀現象為前提的。沒有重新犯罪現象這種客觀的存在,對重新犯罪的主觀認識就無從說起,人類也不可能產生同重新犯罪現象作斗爭的需要。累犯制度,顧名思義,是以累犯為規(guī)制對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屬于重新犯罪。沒有重新犯罪現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規(guī)制的對象。累犯制度,以控制、減少累犯為目標。重新犯罪現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重新犯罪現象既是累犯制度的對象,又是累犯制度的意義所在。沒有重新犯罪現象,累犯制度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累犯制度的現實基礎是一定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
累犯制度設立的理論根據
人類社會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是累犯制度的現實基礎。然而,人們特別規(guī)定累犯制度是基于何種考慮?人們應該基于什么樣的理論設立什么樣的累犯制度呢?對這些問題的思考,使我們再次把關注的目光由累犯制度的現實基礎投向累犯制度背后的理論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