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押人員在看守所的財物怎么保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的法律規(guī)定,具體的財物保管分不同的情況,如下:第四十九條看守所對人犯帶入所內以及后來寄送的財物,需要代為保管的,應當當面點清,詳細登記。填寫《財物保管登記表》時,應當把財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規(guī)格、特征和牌號寫清楚,并由人犯簽名捺印。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執(zhí),一份連同財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羈押期間確實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財物的,應當經過看守所所長批準。人犯領取財物時,應當出具字據(jù)。
第五十條對人犯的財物要指定專人妥為保管,存放專用庫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財物如有損壞、丟失,應當照價賠償。不易保存的物品,應當交由人犯家屬領回或者由辦案機關酌情處置。
第五十一條對脫逃人犯的財物,應當暫時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獲歸案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對死亡人犯或者已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的財物,應當按規(guī)定通知其家屬領取,路遠無法領取的也可代為寄去。如無家屬,或者在一年內無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來領取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上繳財物的收據(jù),要歸入人犯檔案保存?zhèn)洳椤?/p>
二、拘役與拘留的區(qū)別
拘役與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雖然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強制方法,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qū)別: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guī)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民事拘留適用于具有《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guī)定的六種行為之一,但又不構成犯罪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適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依據(jù)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jù);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jù);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jù);民事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jù)。
(4)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長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