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如何判斷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認定注意什么?請看下文解析。
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各種刑事犯罪在主體構成上,也發(fā)生了復雜變化,由過去獨立性的單位或自然人犯罪,發(fā)展到團伙犯罪、集體犯罪。這些共同犯罪社會危害性大,涉案疑犯多。肩負偵查、公訴和審判權能的司法機關,若不能正確區(qū)分獨立的個體犯罪與共同犯罪,勢必在定性及量刑上出現(xiàn)偏差,從而影響了司法的公平正義性,有時甚至造成錯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共同犯罪是相對于單獨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即為共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三者必須同時具備。本文根據(jù)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歸納出刑法中常見的不構成或不作為共犯處理的九種情況:
一、共同的過失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則必須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為的行為,故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于共犯,只需根據(jù)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出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因二者主觀上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不以共犯論處。如甲、乙是同一裝卸公司的工人,二人在裝卸貨物時違反規(guī)定在車上往下扔重物,將一過路人砸成重傷,對甲乙則應分別定過失致人傷害罪。
二、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結合,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一人出于直接或間接的故意而實施的某一行為,與另一人因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施行的某一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此種情況也是根據(jù)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為形態(tài),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如醫(yī)生甲為殺乙故意加大處方的藥量,護士丙因工作不上心未發(fā)現(xiàn)而直接用藥,造成乙死亡。則甲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丙因過失構成醫(yī)療事故罪,二人不是共犯。
三、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
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lián)絡,而是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如甲、乙不約而同到某商店盜竊,甲盜得自行車一輛,乙盜得衣物若干,二人是同時犯,因無共同犯意的聯(lián)絡,故不是共同犯罪,按各自所犯罪名論處。
四、故意內容不一的共同行為:
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該不同的罪過內容決定了行為性質的不同。如甲、乙共謀想教訓一下丙,二人到丙家后,甲基于傷害的目的毆打丙,而乙卻出于殺丙的心理將其致死,則二人因故意的內容不同,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不能以共同犯罪論。
五、超出共同故意范圍的犯罪:
對共同犯罪的范圍的界定要求行為的同一性。若其中一行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圍,又犯其他罪的,則超出的部分不能以共同犯罪論處,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的行為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理論稱其為“實行過限”。如甲、乙共謀入室盜竊,甲在戶外望風,由乙入室行竊。乙入室行竊后,又將熟睡的丙女強奸。則此案中乙的強奸行為已超出盜竊的共同范圍,甲與乙不是強奸罪的共犯,只是盜竊罪的共犯,乙應獨自承擔強奸罪的刑事責任。
六、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銷贓等行為:
由于中國受幾千年封建禮教的影響,“親親得相首匿”,親朋間一些窩藏、包庇、銷贓的行為,因事先無通謀而不構成共同犯罪。即使是事先已明知其犯罪行為,但因未參與該犯罪行為,也不構成共犯,而只以窩藏、包庇、銷贓的行為性質單獨定罪。
七、利用他人為犯罪工具的間接正犯,單獨定罪處罰:
刑法學將本人不是實行犯的稱為間接正犯。間接正犯利用的是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人或者不發(fā)生共犯關系的第三人實行犯罪。它與犯罪實行人不構成共犯。原因在于,間接正犯是將他人當成了一種工具,具體表現(xiàn)在:一是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二是利用了他人的合法行為,如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及合法的職務行為實施犯罪;三是利用他人無過錯行為;四是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五是利用他人的無構成要件行為,如教唆自殺。如甲欲殺乙,故意將裝好子彈的槍支交給丙,并騙丙說是空槍,叫丙向乙瞄準恐嚇乙,結果乙中彈身亡。此案例中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是利用丙作為犯罪工具,是間接正犯。丙則不構成犯罪。再如甲某唆使一個15歲的中學生乙某從某商場中偷出金項鏈三條,然后拿到集市上銷贓,并分給乙一半贓款。此案例中因乙不滿16周歲,對盜竊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故甲乙不構成共犯。甲是盜竊罪的間接正犯。此種情況不是共同犯罪,只對間接正犯單獨定所犯之罪。
八、片面共犯不宜作為共同犯罪處理:
所謂片面共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結果,但雙方?jīng)]有犯意的聯(lián)系,盡管一方知道對方的行為與性質,但對方卻對此不知,雙方的犯意聯(lián)絡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故不宜作為共同犯罪處理。對于片面共犯的判斷,關鍵在于犯意無事先的意思聯(lián)絡。如前例中的醫(yī)生甲為殺乙,將藥量加大十倍,護士丙發(fā)現(xiàn)后出于同樣的殺乙之心,而未指明,按藥方給乙服藥,致乙死亡。這里丙暗中幫助直接實行犯罪的行為,在理論上就屬于所謂的片面共犯,對甲、丙不能作共同犯罪處理,而是單獨定罪處罰。
九、法人犯罪,對其不以共犯論:
單位犯罪不分主從,實行雙罰制,只對法人定一罪,盡管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也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責任人與法人單位間不是共犯關系。如某鄉(xiāng)木材制品有限公司,因加工木材耗電量大,經(jīng)過公司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一致同意盜竊隔壁紡織廠的電力,他們采用挖地道的方式到對方的變壓器上搭電線,并且偷電長達三個月,致使該廠損失了30多萬元。此案例中盜竊電力的行為構成了盜竊罪,但由于刑事立法沒有規(guī)定單位可以構成此種犯罪,故根據(jù)最高檢2002年7月8日〈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總是的批復〉的規(guī)定:“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依據(jù)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追究直接現(xiàn)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弊罱K處罰是按個人犯罪處理的,直接處罰相關負責人。
當然,刑法中也有例外,即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犯罪及自然人與某單位勾結,則可成立共同犯罪??傊谭ɡ碚撘笪覀儗Υ餐缸锾貏e注意: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觀統(tǒng)一性。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為,而且二者之間具有統(tǒng)一關系。二是共同犯罪的整體性。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實施犯罪行為形成的一個整體,不是各人行為的簡單相加。我們在司法實踐與刑法理論上都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共犯人的行為。正確區(qū)分共犯關系,也是有力打擊刑事犯罪、維護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的法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