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的條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以符合犯罪構成為前提,但依據部分犯罪共同說,不需要必須絕對符合同一個犯罪構成,只要兩個以上的人實施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共同犯罪。
具有重合性質的情況大體如下:
(1)當兩個條文之間存在法條競合的關系時,其條文所規(guī)定的犯罪一般存在重合性質。如規(guī)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罪的法條與規(guī)定盜竊、搶奪罪的法條,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
(2)當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同類法益相同,其中一種犯罪比另一種犯罪更為嚴重,從規(guī)范意義上說,嚴重犯罪包含了非嚴重犯罪的內容時,也存在重合性質(也可能屬于法條競合,也可能是想象競合犯),能夠在重合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比較典型的有: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強奸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與搶奪罪,搶劫罪與盜竊罪,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等。
(3)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同類法益也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種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因而存在重合性質時(也可能屬于法條競合,也可能屬于想象競合犯),也能夠在重合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同類法益不同,甲不知道乙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而為乙竊取了國家秘密,甲與乙在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但對乙的行為應另認定為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
(4)在法定轉化犯的情況下,如果數(shù)人共同實施了轉化前的犯罪行為,而部分人實施了轉化行為,但他人不知情的,應就轉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要件有哪些
1、主體條件:兩個以上的主體;
注意,這里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一切人,而是必須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人,就自然人而言,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由于刑法規(guī)定單位可以成為某些犯罪的主體,因此,二個以上的單位以及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實施的犯罪,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以下幾點特別值得注意:
(1)二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一個已滿16周歲的人與一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共同故意實施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之罪,成立共同犯罪;實施此外之行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一個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利用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沒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構成共同犯罪。這種現(xiàn)象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間接正犯。
(3)單位犯罪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與該單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認定為一個單位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仍然成立共同犯罪。
2、主觀條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間的犯罪意思聯(lián)絡;
①共同故意的認定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所謂相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罪或同幾個罪(共同犯數(shù)罪時)持有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guī)定的范圍內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具體內容完全相同。就故意形式而言,雙方均為直接故意、雙方均為間接故意以及一方為直接故意一方為間接故意時,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體內容來說,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實行犯與教唆犯的故意,在具體內容上就有差異,但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
(2).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lián)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單向的故意就是片面共犯↓
(3). “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種情況:一是片面的共同實行,即實行的一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實行行為。例如,乙正欲對丙實施強奸行為時,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暴力將丙打傷,乙得以順利實施奸淫行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沒有意識到自己被教唆的情況。例如,甲將乙的妻子丙與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槍放在乙的桌子上,乙發(fā)現(xiàn)后立即產生殺人故意,將丙殺死。三是片面的幫助,即實行的一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幫助行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殺丙,由于其與丙有仇,便暗中設置障礙物將丙絆倒,從而使乙順利地殺害丙。對此如何處理,中外刑法理論上都存在較大爭議。有人否認片面共犯的概念,認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概念,認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認片面教唆犯與片面幫助犯;有人僅承認片面幫助犯。我國刑法理論大多肯定片面的幫助犯
一般認為片面實行犯、片面教唆犯不按共同犯罪處理,而按間接正犯的理論處理,但目前對片面幫助犯(如提供工具、站崗放哨,不直接侵犯客體)可以承認為共犯的中的從犯
②無共同故意的情況
根據“共同故意”這一條件的要求,下列情況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過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因為共同犯罪之所以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在于它是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結成的犯罪活動的整體。而過失犯罪的特點決定了共同過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種整體性。共同過失犯罪時,只要根據各人過失犯罪的情況分別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論處。刑法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p>
如果能夠在理論上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那么,隨之便可以肯定結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既然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基本行為,并且由基本行為導致了加重結果,即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造成了加重結果,而且二人以上均對加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故二人以上都應對加重結果承擔責任;即使加重結果在表面上由其中一人的行為所致,但該行為依然是共同基本行為的一部分,從整體上仍然能夠肯定是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造成,故應適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
(2),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離職守,重大案犯趁機脫逃。前者為過失,后者為故意,客觀上雖有一定聯(lián)系,但不是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結成的有機整體,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過失)行為與無罪過行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3).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時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時以各自行為侵害同一對象,但彼此之間無意思聯(lián)絡的情況。如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機,不謀而合地同時到失火地點竊取商品。由于甲、乙二人主觀上沒有相互聯(lián)絡,因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4).先后故意實施相關犯罪行為,但彼此沒有主觀聯(lián)系的,不成立共犯。例如,甲先到丙家竊取一臺彩色電視機,乙后到丙家竊取一輛摩托車。二人雖然實施了相同的盜竊行為,且都是在丙家作案,但由于缺乏“共同”故意,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5).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沒有重合內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共雇一條船走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穢物品。由于二人的故意內容及行為性質不屬于同一犯罪構成,而是分別構成走私毒品罪與走私淫穢物品罪,也沒有重合的內容,所以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如果甲、乙二人分別為對方的走私行為實施了幫助行為或者為共雇一條船走私進行了共謀,則構成上述兩罪的共犯。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實行犯過限),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盜竊丙女的財物,乙除實施盜竊行為外,還強奸了丙女,甲對此毫不知情。甲、乙二人固然成立盜竊罪的共犯,但不成立強奸罪的共犯。
(7).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窩藏贓物、銷售贓物等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參見刑法第310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