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刑、管制刑如何并罰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兩罪,分別被判處和拘役刑?刑牐?或分別被判處拘役刑和管制刑,應(yīng)當如何,刑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
筆者認為,針對此種情況,應(yīng)當采取吸收原則。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煿苤菩蹋牐?即選擇有期徒刑作為刑罰,拘役刑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則選擇拘役刑作為執(zhí)行刑罰,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適用附加刑與主刑并罰時的并科原則。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個不同刑種,不適用同種主刑之間并罰時的限制加重原則。
3.吸收原則的范例是死刑、、有期徒刑為不同刑種,這三種刑種合并執(zhí)行時即是最重的刑罰吸收較輕的刑罰,這種并罰方法對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罰時是最有力的借鑒。
4.刑罰的最終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較易改造。并罰時采取吸收原則能較好地體現(xiàn)刑法懲罰和教育相結(jié)合的功能。
二、管制的期限如何計算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