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zhí)行的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據(jù)法律分別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累積而計算。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所謂特殊情況指案件比較復雜,或者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qū),3日以內難以報請批捕的。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 30日。此類案件的犯罪嫌疑顯然在3日或者7日之內難以查明,因此法律規(guī)定可以延長至30日,以適應打擊的需要。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將在押人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應當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xié)助公安機關執(zhí)行
二、對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決定不服怎么辦
刑事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而屬于刑事,我國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項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如果認為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shù)?,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錯誤拘留決定的機關。受害人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提出復議。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或者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決定。
因此,對刑事拘留決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事后證明刑事拘留是錯誤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程序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