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錯誤逮捕的認定需要什么條件
國家賠償法中所稱錯誤逮捕,是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錯誤逮捕。因為逮捕是與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有力手段,因此實施逮捕必須以犯罪事實存在為根本前提。如果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而對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這種逮捕顯然是錯誤的,國家理應予以賠償。當然,國家承擔因錯誤逮捕引起的賠償責任是有條件的。
根據本法規(guī)定,構成錯誤逮捕的國家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1.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的逮捕決定。這一般是因為決定機關的疏忽、不負責任或者案件的復雜性導致的;
2.被逮捕的人無罪,這是形成錯誤逮捕的本質要素。對確已構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實業(yè)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存在錯誤逮捕問題;
3.被逮捕的人有被實際羈押的事實,如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雖然已作出了逮捕的決定,但是,在執(zhí)行逮捕前發(fā)現(xiàn)決定錯誤而及時予以糾正,并未對決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實際羈押的,國家則不擔負賠償責任;
4.錯誤的逮捕決定與無罪羈押之間有因果關系。
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程序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也有兩種情況:
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長簽發(fā)《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對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應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同意,才能決定逮捕。對于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