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逮捕是經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或批準,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jù)《刑訴法》第60條的規(guī)定,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有逮捕必要。即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
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如果是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逮捕;如果是在偵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決定或批準逮捕。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還必須得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大會閉會期間)的許可,方可決定或批準逮捕。
逮捕的執(zhí)行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刑訴法》第71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刑訴法》第72條規(guī)定,公檢法機關對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二、錯誤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錯誤逮捕的情形主要有:
1.對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僅存在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經訊問發(fā)現(xiàn)捕錯了人或者不應逮捕,但卻拒絕釋放或者延期釋放的;
3.逮捕前認為存在犯罪事實,逮捕后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決定時并沒有查清犯罪事實,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認為是錯誤逮捕,不發(fā)生國家賠償問題。因為這種逮捕畢竟是應當施加于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未因此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