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zhí)行拘留須遵守哪些程序
拘留作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臨時強制措施,在適用時必須遵守下列法律程序:
1.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蓋有執(zhí)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對抗拒拘留的人,執(zhí)行拘留的人員可以采取適當?shù)膹娭品椒?,必要時可使用戒具。
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二、執(zhí)行拘留是否應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
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1)被拘留的人屬于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拘留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jù)等情況發(fā)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后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qū),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