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性質(zhì)是怎樣的
1、 拘留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即拘留是一種保障性措施,而非懲罰性措施。
2、 拘留適用的緊急性、短期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拘留的期限為24小時,可見拘留為一種緊急措施,非緊急情況不可適用,如需適用,時間要盡可能減短。但是,我國還規(guī)定了大量拘留延長的“例外情況”,然而實踐中,例外已經(jīng)和原則發(fā)生了替換。
3、 拘留適用要經(jīng)過嚴格的審核程序。由于拘留是一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適用必須經(jīng)過嚴格的程序?qū)彶?。這也就是西方法治國家的司法令狀原則。
4、 侵益性。拘留的行使,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權和國家公權力的尖銳沖突,應由法律嚴格規(guī)范,避免錯拘,亂拘。刑事拘留的性質(zhì)。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有多長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