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金的交納方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七十六條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法定代理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9年8月4日)
第六條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作出。
第七條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并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第八條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zhí)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zhí)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后,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
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guī)定(1997年1月15日 公安部發(fā)布)
第八條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第九條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二、刑事訴訟中沒收保證金有哪些手續(xù)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向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或蓋章。犯罪嫌疑人或 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在,沒有違反〈〉第五 十六條有關規(guī)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