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假釋的流程,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假釋依照減刑程序進行。此外,根據刑法第81條第1款規(guī)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zhí)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后,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2)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zhí)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zhí)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
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規(guī)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假釋,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或者抗訴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并按照本條第1項規(guī)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上訴或者抗訴有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按照本條第1項規(guī)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準案件的結案報告、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訴訟卷宗和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