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庭秩序如何處理,不遵守法庭秩序會受到哪些處罰?請看下文。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jīng)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合議庭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于違反法庭秩序情節(jié)較輕的,應當當庭警告制止并進行訓誡;
(二)對于不聽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三)對于違反法庭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經(jīng)報請院長批準后,對行為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對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申請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該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nèi),將申請人的復議申請、罰款或者拘留決定書和有關(guān)事實、證據(jù)材料一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