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哪個機關負責對刑事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如何審查立案材料?請看下文分析。
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27條之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舉報的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進行初查。舉報線索的初查由偵查部門進行。但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案件線索可以由舉報中心進行初查。
該《規(guī)則》第128條規(guī)定,在舉報線索的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diào)取證據(jù)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chǎn)。
由此可見,初查是人民檢察院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的一個重要方式。此方式實際上亦適用于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的審查,但公安部發(fā)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對初查程序并未規(guī)定,實為一大缺憾。
但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并未設立專門的立案機關。其實踐中如何審查立案材料,有待研究。如果立案審查人員與案件實際審判人員不分,則容易滋生先定后審之現(xiàn)象;因立案之實體條件就是“認為有犯罪事實發(fā)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在立案時當然必須滿足這一條件,因此,若立案人員與審判人員同一,勢必出現(xiàn)先定后審之結果,對于被告人實為不公,因此如何建立自訴案件的立案審查程序,殊有探討之必要。但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不宜采取“初查”這一類手段進行審查,應當是一目了然。
對立案材料審查后的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后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缎淌略V訟法》第8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币虼耍瑢彶楹蟮奶幚砘蛘邽榱?,或者為不立案。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規(guī)范,決定立案的程序有以下須注意之點:
1.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jīng)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并制作《立案決定書》。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2.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經(jīng)過初查后認為應當立案的,應當制作審查結論報告,由檢察長決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對于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被舉報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3.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內(nèi)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對于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解釋第88條規(guī)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