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決定逮捕和審查起訴的期限:
公安機關(guān)提請批準逮捕書后,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的期限刑訴第69條第3款自接到公安機關(guān)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次日起7日以內(nèi)。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刑訴第134條自執(zhí)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內(nèi),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刑訴第138條自接到公安機關(guān)起訴意見書后次日起1個月以內(nèi),重大復(fù)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的期限刑訴第140條第3款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后的次日起1個月以內(nè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