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管轄是什么
合并管轄,又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轄是因為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quán)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與該案件存在某種牽連關(guān)系,有必要進行合并審理而獲得對該另外案件管轄權(quán)的管轄。例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guān)的訴訟請求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合并管轄。
合并管轄有以下幾個特征:
1、訴之合并是幾個獨立之訴的合并。合并之訴應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如果某一案件只有一個訴訟標的,即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中之一為單數(shù),即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人數(shù)眾多,也只能是一個訴。所謂僅為當事人的合并、或者訴訟請求的合并或者多個事實事由存在都不必然構(gòu)成訴的合并。
2、訴之合并屬于法院的司法行政權(quán)限或者說是屬于訴訟指揮權(quán)限的行為,不屬于審判行為。訴之合并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quán)作出,但訴訟的最終合并與否由法官決定。同時,訴之合并牽涉到程序上訴訟進程的快慢,由法院決定訴之合并體現(xiàn)了職權(quán)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交錯。
3、合并之訴屬于可分之訴,在特定情況可以進行起訴的分離。在審判實踐中,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的共同訴訟合并審理后,不能達到簡化程序、節(jié)省時間和費用目的的;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數(shù)個訴訟標的,或者在訴訟中增加訴訟標的,人民法院認為不便于審理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guān)的訴訟標的,合并審理反而使案件復雜化的,就應當及時進行訴的分離審理。
合并管轄的目的是減輕當事人和法院的訴累,避免不必要的財力、物力的浪費;有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更重要的是避免互相矛盾的判決。合并管轄雖然是管轄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它不同于法定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它是由法院依審判職能,從方便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理,避免不必要的人、物、力的浪費,避免同一法院就同一法律事實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