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現(xiàn)住清苑區(qū)。因組織多人進行賽狗賭博,2019年4月9日被清苑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順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順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2021年4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王**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住清苑區(qū)。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順郟縣到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順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jīng)本院決定,2021年4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河北省順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冀檢刑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陳某犯賭博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順平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順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5、6月份,在順平縣,被告人秦某明知董某(已判決)、董某(已判決)建設(shè)賽狗場地用于賭博的情況下,積極幫助其記賬、放狗;被告人陳某明知董某、董某建設(shè)賽狗場地用于賭博的情況下,積極幫助其撒放兔子。對于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相應(yīng)證據(jù),據(jù)以認為被告人秦某、陳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賭博罪。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秦某、陳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秦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簽字具結(jié)。且在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王**亭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秦某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gòu)成坦白,且認罪認罰,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簽字具結(jié)。且在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5、6月份,在順平縣,被告人秦某明知董某(已判決)、董某(已判決)建設(shè)賽狗場地用于賭博的情況下,積極幫助其記賬、放狗;被告人陳某明知董某、董某建設(shè)賽狗場地用于賭博的情況下,積極幫助其撒放兔子。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保定市清苑區(qū)公安局溫仁派出所抓獲證明、移交接收證明、順平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情況說明、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刑事判決書、戶籍電子檔案、協(xié)同查核黨員身份信息的復(fù)函、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清單及疑似賬單,同案犯董某、董某供述,被告人秦某、陳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陳某明知董某、董某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賽狗賭博而積極參與,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賭博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后果,犯罪后確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