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成某,曾用名王峰,男,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曾因犯詐騙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2年6月24日刑滿釋放。曾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西安市戶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23日減刑釋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抓獲,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破壞交通設施罪被陜西省西咸新區(qū)公安局秦漢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咸陽市渭城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男,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破壞交通設施罪被陜西省西咸新區(qū)公安局秦漢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咸陽市渭城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陜西省西咸新區(qū)公安局秦漢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0日被陜西省西咸新區(qū)公安局秦漢新城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18日被我院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
辯護人余某。
被告人:馮某,曾用名馮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陜西省西咸新區(qū)公安局秦漢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2月18日被咸陽市渭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1年1月18日被我院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
咸陽市渭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渭檢二部刑訴(2021)Z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被告人成某犯危險駕駛罪、破壞交通設施罪,被告人張某犯破壞交通設施罪,被告人李某、馮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咸陽市渭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吳萌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成某、張某、李某及其辯護人余某、被告人馮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20年4月22日21時52分許,被告人成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咸陽市秦都區(qū)寶泉路由東向西行駛時,被咸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秦都大隊民警現(xiàn)場查獲,并于當日22時對被告人成某血樣進行了提取。經陜西咸陽核工業(yè)二一五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7.42mg/100ml。
2、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成某與被告人張某商議一起盜竊下水井箅。2020年9月9日0時許,被告人成某、張某駕駛一輛廣汽傳祺車輛,來到陜西省西咸新區(qū)秦漢新城朝陽四路、上林北路高架橋下秦漢新城渭城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門口處道路東西兩側實施盜竊,由被告人張某負責在副駕駛位置給被告人成某壯膽、望風,被告人成某在盜得7塊雨水下水井箅后,二人駕車離開現(xiàn)場。離開現(xiàn)場后,被告人成某讓被告人張某在咸陽市秦都區(qū)留印村村口等候,自己駕車于當日凌晨2、3時許,來到被告人李某經營的位于咸陽市秦都區(qū)的廢品收購點,將盜竊的7塊雨水下水井箅以每斤0.8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李某,獲款460元,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予以收購。之后,被告人成某分給被告人張某60元。當日8時許,被告人李某來到咸陽市秦都區(qū)咸興路某某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將從被告人成某處收購的雨水下水井箅以每公斤2.3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馮某,獲款500余元,被告人馮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予以收購。
2020年9月10日0時許,被告人成某、張某以同樣的方式在西咸新區(qū)秦漢新城灃涇大道十字加油站北段、甲醇廠門前道路東西兩側盜得10塊雨水下水井箅。被告人成某于當日凌晨2、3時許,以同樣的方法再次將盜得的10塊雨水下水井箅出售給被告人李某,獲款1100元,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予以收購。之后,被告人成某分給被告人張某120元。被告人李某于當日8時許,將從被告人成某處收購的雨水下水井箅出售給被告人馮某,獲款1300元左右,被告人馮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予以收購。
2020年9月11日1時10分許,被告人成某、張某以同樣的方式在朝陽四路、上林北路高架橋底道路東西兩側盜得15塊雨水下水井箅。后被告人成某于當日凌晨2、3時許,將盜得的15塊雨水下水井箅出售給被告人李某,獲款1030元,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予以收購。之后,被告人成某分給被告人張某150元。被告人李某于當日9時許,將從被告人成某處收購的雨水下水井箅出售給被告人馮某,獲款1750元,被告人馮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予以收購。
2020年10月14日,經陜西海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被盜的32塊雨水下水井箅價值9728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成某、張某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雨水下水井箅共32塊,價值9728元,足以使汽車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馮某明知雨水下水井箅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成某、張某、李某、馮某均具有認罪認罰的處罰情節(jié),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作案使用的車輛照片、附扣押清單;被盜下水井箅的照片,附調取證據(jù)清單、隨案移送清單;公安機關的接處警登記表、受理案件登記表及回執(zhí)、抓獲經過、偵破報告;街面下水井箅查獲經過、抓獲經過補充說明;報案材料、雨水井箅發(fā)票及示意圖;被告人成某、張某、李某、馮某的戶籍證明;證人劉某、曹某、張某、符某的戶籍證明;見證人王潤潔的戶籍證明;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成某違法人員信息查詢、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取保候審決定書、成某危險駕駛案卷;咸陽金利誠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朝陽四路被盜雨水井箅有關問題的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人曹某、張某、符某、劉某的證言;被告人成某、張某、李某、馮某的供述;鑒定聘請書、價格評估鑒定意見書、資質證明;辨認筆錄及照片;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監(jiān)控視頻光盤一張、附視頻來源情況說明、監(jiān)控視頻截圖。成某危險駕駛的證據(jù):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偵破報告;成某照片;成某駕駛證復印件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酒精濃度鑒定意見書、附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委托鑒定書、鑒定結論通知書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實不持異議。2、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立功的量刑情節(jié)。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李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馮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成某曾因犯詐騙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2年6月24日刑滿釋放。曾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西安市戶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23日減刑釋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成某因本案被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抓獲。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張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被告人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抓獲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抓獲被告人馮某。又查明,被盜雨水下水井箅已被公安機關追回。還查明,被告人成某、張某作案時所駕駛的車輛所有人為浙江大搜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運城分公司。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主動退繳其違法所得355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37.42mg/100ml,其行為侵犯了交通運輸安全和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成某、張某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雨水下水井箅,足以使汽車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其行為侵犯了交通運輸安全,已觸犯刑法,均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被告人李某、馮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收購,收購財物價值為9728元,其行為均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已觸犯刑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成某危險駕駛犯罪、破壞交通設施犯罪,被告人張某破壞交通設施犯罪,被告人李某、馮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張某共同故意實施破壞交通設施的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成某提議,被告人張某積極參與,共同實施,均系主犯。被告人張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應認定為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成某、李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被告人,應認定為立功,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成某、李某、馮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馮某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馮某有悔罪表現(xiàn)且系初犯、偶犯,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適用緩刑。被告人成某、張某、李某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二、被告人張某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
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馮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
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成某違法所得2260元,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33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六、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355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已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