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guān)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曾用名楊齊,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潢川縣;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qū)彙?/p>
公訴機關(guān)以杭蕭檢一部刑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非法拘禁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guān)指派公訴人劉某出庭,指控: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楊某伙同王某、胡某、馮某(均已判決)駕車將被害人步某強行帶至杭州市余杭區(qū)一廢棄廠房內(nèi),對被害人步某進行毆打、捆綁,逼迫步某還款15000元。后被告人楊某及王某、馮某、胡某將步某帶至其位于杭州市蕭山區(qū)××街道××村的家中索債,因步某報警而未能得逞。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具有自首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