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怎么認定-王某仁犯挪用公款罪刑事決定書
案件事實:
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山東省微山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微刑初字第19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訴。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濟刑終字第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某某不服,提出申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以(2013)魯刑監(jiān)字第38號通知,駁回申訴。王某某不服,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沒有參與共謀挪用公款,不構(gòu)成犯罪”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挪用公款罪怎么認定-王某仁犯挪用公款罪刑事決定書
法院審查認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判認定王某某明知所借款項為公款、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申訴人王某某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應(yīng)當重新審判條件。
王某仁犯挪用公款罪刑事決定書裁判結(jié)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二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
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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