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金華市王某某重大責任事故罪案
案件事實:
道路施工人在生產(chǎn)、作業(yè)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施工路面不具備正常行駛條件、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依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護欄、圍擋等安全防護措施。因未設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措施,致使受害人晚間駕車駛入施工路段身亡的,道路施工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掛靠的江蘇圣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承接了射陽縣特庸鎮(zhèn)特盤線公路維修工程,該維修公路全長為7500米。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對該工程組織施工時,雖已在施工路段的東西兩端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但未配備安全檢查人員,未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且未在施工地點采取防護措施,受害人顧某于2014年7月8日晚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蘇J2Q235號二輪摩托車,在行駛至該公路孫萍家門前施工路段時摔倒,當場死亡。經(jīng)射陽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顧某符合頸、胸髓嚴重損傷死亡。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提交了悔過書,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觸犯了法律,請求對其寬大處理。
事故發(fā)生后,江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害人近親屬于2014年7月10日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合計760000元,并已支付完畢。
重大責任事故罪-金華市王某某重大責任事故罪案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某某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雖已在施工路段的東西兩端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但并不規(guī)范,且施工路段較長,夜間也無明顯警示燈光標志,未能起到有效的警示和防護作用,致使被害人顧某醉酒駕駛進入施工路段時摔倒死亡,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其認為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提交了悔過書,并提出被害人有過錯,請求對其寬大處理,該辯解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重大責任事故罪-金華市王某某重大責任事故罪案
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射陽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5)射刑初字第00122號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未抗訴,被告人王某某未上訴,本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大責任事故罪-金華市王某某重大責任事故罪案
光華律師點評:
道路施工人設置安全風險警示是其法定義務,如未設置或未有效設置警示導致重大人身財產(chǎn)安全事故的,則會構成重大事故責任罪。
本文標簽:重大責任事故罪-金華市王某某重大責任事故罪案-光華律師團-法邦網(wǎng)
